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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出台《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2010-07-27 11:36:37访问次数: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出台《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近3万名已婚育龄妇女直接受益

  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定》精神,始终坚持抓人口就是抓经济,抓计生就是抓民生的工作理念,近几年来,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探索和实践中,打出了一套漂亮的“组合拳”:2008年出台《计划生育民福工程实施办法》、2009年出台《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救助办法》。近日,该县第50次政府常务会议又通过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发布施行。据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正式施行,将使全县近3万名已婚育龄妇女直接受益。

  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共6章38条,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第一章《总则》,介绍了制定《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要求人口计、财政、卫生、工会、妇联等部门共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管理》,规定了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来源、缴纳对象、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缴费超标准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0.2%缴纳。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规定了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及保险补助标准。规定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县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节育、绝育复通术等所产生的检查费、住院分娩或治疗费等全部纳入生育保险服务范围,不由生育或受术者个人承担。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规定了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职责权利及生育保险费的报销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凭证免费就诊,特殊情况在定点以外医疗服务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凭据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用人单位、医疗服务机构及生育保险受益人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四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费,医疗服务机构必须依规按约提供服务,受益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不得滥用职权违规审批,损害用人单位和受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阳人口计生局刘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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