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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2009-09-03 17:33:06访问次数:
宜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序号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违 法 情 节      
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未造成违法生育或没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造成违法生育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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