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权利
4、作出征收决定
5、送达征收决定
6、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时限: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40%。)
征收标准:
一、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 城镇居民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依法核实后,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法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条例》第41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 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条例》第41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