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法律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申请材料: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3、执法程序:(1)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2)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3)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4)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4、收费标准:零收费。
行政许可项目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执业许可
1、法律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8号令)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第6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3、执法程序:(1)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第6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2)发证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3)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4)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在《合格证》上载明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4、收费标准:零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