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及工作人员要为符合条件生育的群众及时发放《生育服务证》。不能及时发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送证上门。
2、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育龄夫妻生育二孩及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工作;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要尽量缩短审批期限,方便群众及时领取《生育证》。
3、《生育服务证》一般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一般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并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生育服务证》也可以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其《生育证》也可由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但其户籍所在地必须出具有关生育状况证明。城区内(含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宜昌开发区)人户分离人员中,凡工作稳定、情况清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生育服务证》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凡无稳定的工作单位或职业、情况不明的,《生育服务证》由其现居住地提供相关证明、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
4、为育龄群众免费办理、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跨省、市、县流动人口夫妻符合条件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5、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
6、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只要双方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均应按规定免费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
7、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8、公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9、凡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农民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600元的奖励扶助金: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10、已婚育龄群众可在现居住地或回其户籍所在地接受孕检,现居住地应为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产期保健、孕情随访、“四术”等服务。
11、全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开通便民维权热线电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热线电话要与信访工作相结合,充分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和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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